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华尔街日报:Google并非垄断者 FTC不应矫枉过正

【搜狐IT消息】北京时间5月6日消息,《华尔街日报》发表署名为JAMES B. STEWART的分析文章称,Google并非垄断者,而只是在竞争中胜出取得成功,获得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反垄断机构不应矫枉过正。

以下是全文:

  日前有新闻报道称,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将就苹果和Google董事会的密切关系展开调查,了解这两家公司是否触犯了反垄断法律。因为有两位董事同时任职于苹果和Google的董事会:Google CEO埃里克·施密特和基因科技公司前CEO亚瑟·莱文森。美国1914年制订的《克莱顿反垄断法》禁止一个人同时担任两家竞争对手公司的董事,以避免削减两家公司之间的竞争。  

  这是今年以来第四起正在调查或即将展开调查的Google反垄断案,凸现出美国 反垄断机构正在密切注视Google的一举一动。去年,美国司法部就起草了针对Google的诉讼,如果不是Google明智而及时地放弃与雅虎的广告合作计划,司法部会进行正式起诉。虽然在经过美国和欧洲反垄断机构的仔细审查后,Google最终得以收购网络广告企业DoubleClick,但由于反垄断调查耗时良久,竞争对手已抢占了先机。据市场研究机构comScore统计,目前在展示广告领域Google仍占第六,与前五名差距甚大,远落在雅虎,微软甚至AOL之后。

  那么,为什么美国政府这么热切地要惩罚该国近年来最成功最具创新意识的公司呢?

  无可争议的,Google其实也是自己巨大成功的受害者。Google的搜索市场份额继续稳步上升,已将近3分之2搜索市场纳入囊中。而得益于其将搜索词与广告相匹配的强大技术,Google的搜索广告业务市场份额更是高达76%。鉴于搜索广告业的高利润率,Google表现出了垄断者的所有迹象和特征:极高甚至是垄断性的市场份额,极高的利润率,其所掌握的定价权被认为是狙击竞争对手的屏障。当然了,也正是这些特质让Google倍受投资者青睐。  

  Google的市场份额不断突飞猛进,这证实了我的一个观点,即Google是一个稀有品牌,是自然的垄断者。所谓自然,我指的是合法。因为Google的垄断源于其技术和商业模式,而不是任何妨碍竞争的行为。  

  我有时候觉得,美国的反垄断机构以一种近乎不假思索的不懈热情去促进竞争,反而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有些垄断者并未违法,甚至也不怀恶意。援引一句经常被引述的话,“只有靠其出众的技术,前瞻的远见和持久的勤奋,一家企业才有可能成为激烈竞争中的幸存者,而当这个被鼓励竞争的企业胜出后,它不应该被绳之以种种罪名。”  

  在我看来,这完全符合对Google的描述。它之所以占据大部分搜索市场,源于其搜索和广告放置技术。Google总是说,“竞争只在一次点击之间”,而有时用Google和其它搜索引擎搜同样的关键词,我发现Google的结果是最有效的。  

  Google一直声称自己不是垄断者,因为搜索或是搜索广告市场很大。据投资研究机构Cowen & Co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如果将电视和广播广告也统计进来,Google只占全球广告市场份额的3%。如果美国反垄断机构威胁要禁止Google和苹果共享股东,这似乎正中Google“下怀”。因为如果Google和并没有搜索业务的苹果互为竞争对手,这表明相关市场容量远大于Google所占有的,Google并不是垄断者。  

  考虑到Google创业初期的理想主义者声明(不作恶)和现在的许多亏本赚吆喝的创新,我认为Google完全不会滥用其市场力量。Google也深知,它的每一个举动都将受到严密审视。我并不是说,反垄断机构应该放松警惕,但它也不应该对竞争胜出得来的成功进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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